中国石化IC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石化IC卡(以下简称IC卡)由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统一发行,中国石化所属各省市级销售企业(以下简称售卡单位)具体承办发行业务。
      第二条 使用中国石化IC卡可在中国石化统一官方正规销售渠道:指定终端销售网点(以下简称中国石化网点)或线上终端渠道(包括中国石化加油卡网上营业厅(www.sinopecsales.com)、易捷加油APP及授权渠道(以中国石化加油卡网上营业厅公告为准)。除前述销售渠道之外,中国石化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网站或个人以任何形式销售IC卡。因客户未在中国石化统一官方正规销售渠道购买、充值、使用中国石化IC卡所造成的损失,中国石化不予承担责任。
      第三条 中国石化IC卡属行业专用卡,长期有效。中国石化IC卡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用于兑换或提取现金、不具有透支功能。卡内资金不产生利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
      第四条 客户同意并须遵守本章程各项条款的,可自愿申请办理中国石化IC卡业务,经审核通过后,有权享受相应的服务。

      第二章 IC卡类型

      第五条 为保障客户合法权益,中国石化IC卡须实名办理,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第六条 客户在合法、合理的需求依据下,可以办理一户多卡,包括一张主卡和若干张副卡。主卡对副卡具有管理功能,也可用于消费,副卡只能在主卡授权范围内使用;可选择设置相关限制信息,包括限网点、限车号、限笔数、限升数、限金额、限油品、限非油品等。
      第七条 已发行的中国石化不记名卡仍可持续使用,但不能积分、挂失、补卡。客户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中国石化网点,将不记名卡升级为实名的个人IC卡。

      第三章 使用规则

      第八条 IC卡开户办卡
      (一)客户开户办卡时须以满足合法、合理需求为原则,客户的开户数和卡片数,按售卡单位相关规定办理。
      (二)客户可在售卡单位指定的中国石化网点办理开户办卡业务,也可通过中国石化线上渠道预约并提交相关资料后,到指定的预约中国石化网点递交办卡资料原件,经核对无误后领取卡片。
      (三)客户办理开户时应填写《中国石化IC卡业务受理单》,提供必要的客户资料和信息。客户须保证所提供或填写的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客户办卡留存信息如发生变化,须到指定中国石化网点办理变更手续,如未按上述要求提供信息或履行变更手续所造成的损失和不便,中国石化不予承担责任。
      (四)单位客户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名认证开户。单位客户须提供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账号、开票信息、主卡持卡人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联系方式等资料,跨省开户客户所提供的资料以售卡单位相关规定为准,中国石化网点须留存上述资料信息。单位客户主/副卡持卡人应由其单位指定,且已经获得该单位客户充分、合法、有效的书面授权,该单位客户持卡人的所有行为和法律后果由该单位客户承担。
      (五)个人客户以身份证号码等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实名认证开户。个人客户须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联系方式等资料。中国石化网点须留存上述资料信息。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
      (六)客户开户办卡时,可根据客户意愿选择是否设置密码和卡片限制信息。
      (七)密码管理
      1)客户办理密码业务需持IC卡到指定中国石化网点办理。
      2)客户在办理IC卡时,如选择限制信息功能的,须同时设置密码。
      3)为保证客户资金安全,当连续三次输入错误密码后,会造成卡片自锁而无法使用,客户须到网点现场解锁。
      4)客户办理重置密码业务时,单位客户须提供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客户持卡人须提供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指定中国石化网点办理。网点留存上述资料信息。
      5)如未设置密码,出现IC卡被他人冒用、盗用等情况,中国石化不予承担责任。
      (八)客户开户办卡不收取卡片工本费、押金。
      第九条 IC卡充值
      (一)IC卡主卡可充值,副卡不可充值。充值后,主卡可向所属副卡进行预分配。
      (二)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IC卡充值时,须遵循以下规则:
      1)个人实名单卡可用余额不得超过5000元;不记名卡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
      2)个人客户一次性购卡/充值金额超过5万元(含)以上的,单位客户一次性购卡/充值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卡/充值。
      3)各售卡单位可根据各地商务部门要求制定具体充值细则。
      (三)不记名卡充值三次后,需升级为实名IC卡,方可继续充值。
      (四)客户通过中国石化线上渠道充值时,付款方账户信息必须与IC卡系统留存的客户账户信息一致,否则无法充值。
      第十条 IC卡消费
      (一)客户充值后,可持IC卡到中国石化网点进行圈存后使用,也可在"易捷加油"APP上绑定IC卡,开通省内无卡支付功能后在该省内使用。
      (二)个人卡在中国石化易捷便利店购买商品及服务的,按照售卡单位相关规定执行;单位卡不能在中国石化易捷便利店购买商品及服务。
      (三)单位卡如需开通消费燃油宝、尾气处理液功能,须提供经单位盖章的开通申请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经审核后开通。
      (四)IC卡消费支付时,按当日交易设备显示的价格进行结算。
      (五)IC卡应由持卡人本人使用和保管。持卡人因转借或转让他人而发生的风险、损失以及法律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一条 IC卡会员积分
      (一) 记名卡客户开卡时即开通权益会员服务,可使用权益会员积分兑换积分商品。为确保购买加油卡的正常使用及其对应权益的享有,您知悉并同意,客户资料提报所在地的中国石化分公司向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提供客户资料中相关个人信息和数据(包括手机号码、姓名、身份证号、加油卡号码),以开通权益会员并为您提供相应的权益,具体会员协议、相关规则及个人信息保护内容详见《中国石化权益会员章程》。
      (二)使用记名卡,可按相关活动规则产生IC卡积分,IC卡积分不可提取现金、不可转让、不可开具发票,持卡人销户,IC卡积分自动清零。
      (三)IC卡积分规则及权益会员业务规则在售卡充值网点和中国石化加油卡网上营业厅及易捷加油APP平台进行公布。
      第十二条 发票开具
      (一)IC卡客户可选择充值后开具预付卡销售类“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消费后开具实际消费品类“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记名卡客户只可开具预付卡销售类“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单位IC卡客户开具发票抬头信息应与IC卡账户信息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可到售卡单位的中国石化网点或通过中国石化线上渠道自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到售卡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网点开具或通过中国石化线上渠道预约开具。
      第十三条 IC卡挂失、坏卡与补卡
      (一)IC卡如遗失,客户可到售卡单位指定中国石化网点、中国石化线上渠道或致电中国石化客户服务中心办理IC卡挂失业务。客户办理挂失业务时,需提供挂失卡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挂失后,不能办理止挂业务。
      (二)IC卡若不能正常使用,客户可持卡到指定中国石化网点办理坏卡业务。
      (三)IC卡挂失或坏卡如需补卡,须到售卡单位指定中国石化网点办理。个人客户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单位客户须携带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原件、主卡持卡人或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办理。
      (四)中国石化受理挂失或坏卡业务成功24小时后,如客户未补卡,旧卡账户余额自动转入原主卡账户;如客户已补卡,旧卡账户余额自动转入补办的新卡账户。
      (五)挂失补办新卡的费用收取,按售卡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IC卡清户及退款
      (一)IC卡办理清户时,客户需到售卡单位指定的中国石化网点办理。客户须交回本账户内所有IC卡(IC卡若有遗失须先办理挂失手续)。
      (二)单位客户须提供加盖公章的单位清户申请书,内容包含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经办人及授权权限、联系方式,由经办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相关原始票据等资料办理;个人客户须由主卡持卡人本人办理,须提供开户时留存的相关资料原件、相关原始票据、主卡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原发行的不记名销户须持卡、购卡原始票据、与原始办理人信息一致的身份证件,到原购卡的售卡充值网点办理。
      (三)IC卡清户业务经售卡单位审批同意后,售卡单位自网点授理之日开始15个工作日内完成退款。退款金额按实际审核的可退余额通过银行转账退回。如个人客户退款余额低于10元(含)的可通过现金退回。
      (四)原发行的不记名卡资金退至与办理人同名(单位办理的退至与购卡发票抬头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未办理销户手续前不予退款。
      (五)IC卡客户可申请非清户退款业务。办理时除无需交回卡片外,其他办理流程和要求与办理清户退款一致。
      (六)针对恶意退款的行为,退款时间不受15个工作日限制,中国石化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非法使用者或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权利与责任

      第十五条 售卡单位应对持卡人及其经办人的身份信息、资料留存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六条 对篡改、复制IC卡数据的违法行为,中国石化有权追究相关违法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客户应当在持有IC卡的情况下进行充值,客户充值行为视为已收到并持有IC卡。
      第十八条 因中国石化系统进行升级、改造而引起的服务取消、暂停或者客户账号、服务内容、方式等变化,或根据安全及技术升级等情况增加或变更安全措施(调整交易限额、变更认证工具、中止高风险交易功能等),或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调整服务时间或其他业务规则,中国石化将提前进行公告,若客户有异议,有权选择暂停相关服务;若客户未暂停相关服务或继续使用相关服务的,即视为客户同意并接受该修改。
      第十九条 为充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IC卡服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要求,当出现违法违规情形时,中国石化有权冻结客户IC卡的相关功能,并有权要求客户至中国石化网点验证,验证核实排除风险后中国石化将及时取消相关限制、恢复IC卡正常服务。
      第二十条 因司法机关介入、监管机构监管等要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于客户有关IC卡需要进行业务监控或业务审核的,在必要情况下中国石化有权根据司法机关、监管机构监管要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IC卡系统中对上述IC卡进行特殊设置。一旦客户涉及洗钱、逃税、虚开发票、诈骗、恐怖活动等违法犯罪嫌疑,或客户及其交易涉及相关国家、地区、组织制裁的,中国石化有权拒绝办理IC卡相关业务和提供相关服务,或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尽职调查后办理,也可单方面采取向相关机构报告、依法合规采取冻结账户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客户不得隐瞒真实业务背景或提供不完整、不真实的信息。因客户自身原因或其交易涉及违法犯罪或受到相关国家、地区、组织制裁而导致IC卡资金被冻结的,客户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客户同意接受本章程的全部内容并接受本章程的约束,已特别注意了字体加粗的条款。客户可通过拨打95105888/95105988客服电话、登陆中国石化线上渠道对本章程及本章程项下的业务进行咨询。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通过中国石化网点和中国石化线上渠道等进行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起施行的《中国石化加油卡章程》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各售卡单位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具体细则,并履行客户告知义务。